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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无证撞人 保险公司不免责

时间:2018-01-04 负责律师:李艳蕾

随着改革开放的的脚步一步一步向前推进,我国中小企业犹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起来。 经济制度的改革使得我国经济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又好又快发展,“在快速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稳定”是每个企业所奋斗的目标。然而,如何使一个企业平稳快速发展,这与企业的思想政治和党政建设是密不可分的。企业文化的发展需要的是无穷无尽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然而思想政治与党政建设则不同。思想政治是根本基础,思想政治工作无外在的表现行式,但它具有明显的阶级性,甚至党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是为一定的阶级服务的。只有做好根本的思想政治与党建工作才能使一个企业在激烈的企业竞争中屹立不倒。本文主要讲述为什么要做好党政建设以及他的必要性,并简要研究如何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


去年11月6日下午,住江北区庄桥街道的安徽宿松县籍男子赵谷生骑一辆电动车,沿宁慈公路由北往南行。当他经过江北庄桥换向器厂附近时,突然有一辆牌号为“浙BHN759”的轻型普通货车撞了上来,赵谷生因抢救无效当天死亡。肇事货车司机当时逃离事故现场,但很快就被交警抓获。交警查明肇事司机不但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而且醉酒驾驶,认定他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赵谷生的家属向肇事司机与车主索赔,但为“浙BHN759”货车承保交强险的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出“不承担货车交强险赔偿责任”,这使得事故损害赔偿事宜难以落实。赵谷生的家属对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交强险的赔偿,他们提出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


被告只愿垫付抢救费用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江北区法院应诉答辩,提出“交强险的含义,不是指发生了任何事故保险公司都必须赔偿,而是指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参加保险”


该公司表示,因“浙BHN759”号货车驾驶人无证、醉酒驾驶,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这种情况下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该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愿意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垫付事故受害人接受抢救所需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但赵谷生的家属并没有提供有关医疗费的单据,所以该公司请求法院驳回赵谷生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阐释交强险属性


诉讼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保险公司能否因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醉酒驾驶且肇事后逃逸,而免除向事故受害人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上。江北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交强险的属性进行了阐释。


法院指出,交强险是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而以法律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法院否定被告免责之说


律师介绍
姓名:李艳蕾
职位:律师 副主任

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公司法、经济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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